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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獲取的環境證據一般屬於

發布時間:2021-08-17 08:32:19

㈠ 多選題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獲取實物證據的審計方法有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獲取獲取實物證據的審計方法有A.檢查 、D.監盤 。

一、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
(一)檢查
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和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
(二)觀察
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
(三)詢問
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並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四)函證
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採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五)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准確性進行核對,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六)重新執行
重新執行是指注冊會計師獨立執行原本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七)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二、審計證據的涵義
審計證據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中為證明審計事項,形成審計意見而獲取的憑據。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三條至第五條對審計證據的涵義進行了規定。准則指出,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三、審計證據按外表形式分類
審計證據按外表形式分類,可以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1、實物證據。實物證據是指通過實際觀察或盤點所取得的、用於確定某些實物資產是否確實存在的證據。實物證據主要用於查明實物存在的實在性和數量的正確性,如現金、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
2、書面證據。書面證據是注冊會計師所獲取的各種以書面文件為形式的一類證據。它包括與審計有關的各種原始憑證、會計記錄(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各種明細表)、各種會議記錄和文件、各種合同、通知書、報告書及函件等。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往往要大量地獲取和利用書面證據,書面證據是審計證據的主要組成部分,故可稱之為基本證據。
3、口頭證據
口頭證據是被審計單位職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對注冊會計師的提問進行口頭答復所形成的一類證據。通常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會向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詢問會計記錄、文件的存放地點,採用特別會計政策和方法的理由,收回逾期應收賬款的可能性等。對於這些問題的口頭答復,就構成了口頭證據。
4、環境證據
環境證據也稱狀況證據,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事實。具體而言,它又包括以下幾種:(1)有關內部控制情況;(2)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的素質;(3)各種管理條件和管理水平。

㈡ 關於注冊會計師獲取的下列審計證據中,通常認為可靠性最強的是()。

C
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影響,並取決於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本小題中選項A、B、D都是內部證據,選項C是外部證據,顯然,選項C的審計證據最可靠。

㈢ 什麼是審計證據

一、定義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表示審計意見和作出審計結論所必須具備的依據。在審計活動結束時,審計人員要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合理。

其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是否真實、正確,依照一定的審計標准發表審計意見和作出審計結論。為了保證審計意見和結論的穩妥可靠,審計人員必須獲取足夠的證據。

二、主要特徵

1、證據范圍的廣泛性。除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等證據外,還可以是其他證據;

2、證據用途的多樣性;

3、證據收集主體的特定性;

4、證據資源的特殊性;

5、審計證據是審計質量的主要保證。

(3)注冊會計師獲取的環境證據一般屬於擴展閱讀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相關。

(二)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意見所依據的結論方面具有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1、審計證據的相關性。

2、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數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數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文件、記錄形式比口頭形式更可靠。

(5)原件比傳真件或復印機更可靠。

㈣ 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時考慮的相關事項有哪些

評價審計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時的總原則是: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足以形成審計意見。具體來說,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1、財務報表所有重大方面,注冊會計師是否均已獲取審計證據,如果還有遺漏的項目,則審計證據是不充分的;
2、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數量是否充分,除了證據質量極強的情況外,如果只是孤證,則審計證據是不充分的;
3、被審計單位重大錯報風險,當此風險極高時,審計證據的數量和質量要求需要更高;
4、審計證據一致性,當不同來源的審計證據能夠互相印證時,證明力較強;
5、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與被審計事項具有直接聯系、邏輯關系;
6、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一般來說,從外部獲取的證據更可靠,在內控有效運行期間形成的內部證據較內控失效期間形成的更可靠,注冊會計師直接獲取的證據較間接獲取的更可靠,原件較復印件、傳真件更可靠、書面或電子文檔記錄的較口頭的更可靠等。

㈤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時獲取的下列審計證據中,可靠性最強的證據是

應當選D,因為應收賬款函證回函是來自於獨立的第三方,最為可靠。選項A雖然也是第三方傳遞過來的,但是經過了被審計單位之手,選項BC都是內部證據。

㈥ cpa在被審計單位收集的環境證據包括

注冊會計師在被審計單位收集的環境證據包括( 答案:ABD)。
A管理人員的素質 B有關內部控制情況 C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聲明書 D各種管理條件和管理水平

㈦ 以下10項為注冊會計師獲取的審計證據,試分析各屬於什麼類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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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一般而言,要證實被審計單位對某項資產確實擁有所有權,注冊會計師應獲取的審計證據為

一般而言,要證實被審計單位對某項資產確實擁有所有權,注冊會計師應獲取的審計證據為 B.書面證據。供參考。

㈨ 審計證據的特徵有

主要特徵

審計證據
(1)證據范圍的廣泛性。除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等證據外,還可以是其他證據;

(2)證據用途的多樣性;

(3)證據收集主體的特定性;

(4)證據資源的特殊性;

(5)審計證據是審計質量的主要保證。

證據信息
1.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獲取的會計記錄以外的信息,如被審計單位會議記錄、內部控制手冊、詢證函的回函、分析師的報告、與競爭者的比較數據等;

2.通過詢問、觀察和檢查等審計程序獲取的信息,如通過檢查存貨獲取存貨存在性的證據等;

3.自身編制或獲取的可以通過合理推斷得出結論的信息,如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各種計算表、分析表等。

主要作用
根據lSA 500:「審計師必須獲取足夠和適當的審計證據,為其審計觀點提供合理的結論。」

1、審計證據是審計意見的支柱;

國際審計准則
2、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形成審計結論的基礎;

3、審計證據是解除或追究被審計人經濟責任的依據;

4、審計證據是控制審計工作質量的關鍵。

分類標准
審計證據的分類標准很多,由此而確定的審計種類也是名目繁多。事實上,注冊會計師常常需要根據特定的審計目標去收集不同的審計證據,包括:

第一,為了證實某一認定,不僅有的需要多個審計證據,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如為了證實存貨的完整性,注冊會計師可以收集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和口頭證據。這些證據中有的可以作為基本證據,有的則可能是很好的輔助證據。

審計整理
第二,實施同一測試程序可以獲得針對不同認定的有效審計證據,如對應收賬款項目進行函證的結果可以為應收賬款的存在和計價兩項認定提供審計證據,這些證據從形式上來看是一種書面證據,而從其來源渠道上看則是外來證據。結合特定的審計目標或報表認定不難發現:有關某項認定的審計證據一般不得用於替代另一項認定應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同的審計證據可以證實不同的報表認定,也可以證實同一報表項目的認定;不同的審計證據可以通過實施不同的測試程序來獲,但在同一測試程序中獲得的審計證據可能證實不同的認定。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頒發的《國際審計准則——審計證據》將審計證據分為:會計報表所依據的原始憑證與會計記錄、其他來源的佐證信息。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的《審計准則第32號說明書》,把審計證據分為所依據的會計資料和佐證信息兩大類,並且規定佐證信息又包括以下七種形式:實物證據、文書證據、聲明書、函證、口頭證據、數學性證據和分析性證據。以上所述審計證據種類的不同,是由於其內容不一致、形式不相同和取得的來源不盡相同所造成的。

證據分類
為了使審計證據的收集、整理和評價工作更為有效,也為了審計目標的順利實現,使人們加深對審計證據的了解,這里結合審計具體目標闡述審計證據按其存在形式(或稱按其外形特徵)的分類,即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實物證據

書面合同
實物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實地觀察和參加清查盤點所獲得的,用以證明有關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據。實物證據對某項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明力最強,效果最為顯著。它可以對該實物的狀態、數量、特徵給予有力的證明。因此,在對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等項目進行審計時,注冊會計師首先考慮通過清查、監督或參與盤點來取得實物證據以證明它們是否存在。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出實物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該項實物資產的價值及其所有權的歸屬。就實物資產價值的確定而言,它主要取決於實物資產的質量,而實物資產的質量不能完全依據它的外形和狀態來確認,因為我們不難發現一些看似污穢不堪、質量奇差的實物(如設備)才剛剛投入使用很短的時間,但對它的設計使用壽命而言才算開了一個頭。與此相反,某些外觀嶄新、光澤鑒人的設備可能已接近它設計使用壽命的終點。所以說,確定實物資產的價值應以取得時有關資料或中介部門評估確認資料為主要依據,切不可以「貌」取值。就實物資產的所有權而言,也許注冊會計師看到納入盤存清點的實物中包括外單位寄存的實物、被審計單位經營性租入的設備、已售出待發運的商品。毋庸置疑,這些實物的所有權與被審計單位毫不相干。因此,實物證據不能證實資產價值和所有權的認定,可以說是它的一種局限性,這種局限性需要通過另行審計並取得其他形式的審計證據方可得以完善補充。

書面證據
書面證據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測試程序和運用不同的方法所獲取的以書面資料為存在形式的審計證據,諸如: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各種明細項目表、各種合同、會議記錄和文件、函件、通知書、報告書、聲明書、程序手冊等。書面證據是注冊會計師收集的數量最多、范圍最廣的一種證據。注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基本上都以書面證據為基礎。

書面證據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是數量多;第二是覆蓋范圍廣;第三是來源渠道多樣化;第四是容易被篡改。根據這些特點,注冊會計師在大量收集有關的書面證據時,還要注意對書面證據進行認真細致的鑒定和分析,運用專業判斷,辨別真偽,充分正確地利用書面證據。

書面證據按其來源渠道可以分為親歷證據、外部證據和內部證據三類。

⑴親歷證據:親歷證據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包括助理人員、外聘專家)通過運用專業判斷和相應的程序與方法,對被審事項的有關資料進行計算和分析而得到的證據,包括注冊會計師動手編制的各種計算表、分析表等。對於書面證據而言,親歷證據強調的是注冊會計師對有關基礎資料(證據)必須進行重新加工,按照既定的目標所確定的程序進行計算和分析,因此,它具有較其他來源形式證據更為可靠的證明力。

⑵外部證據:外部證據指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與被審事項有一定聯系的第三者提供的相關證據。外部證據除有關單位提供的業務詢證證據和書面證明以外,還包括有不在書面證據范圍內的有關實物證據和外部人員的陳述等。具體地講,外部書面證據形式有兩類。第一類包括應收賬款的回函、被審計單位的律師或其他獨立專家關於被審計單位資產所有權或負債的證明函件、保險公司的證明函件、寄售企業或代售企業的證明函件、證券經紀人的證明書等。這些外部書面證據一般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第三者直接提供給注冊會計師,而沒有經過被審計單位職員之手,不存在被塗改和被偽造的可能性。

因此,是證明力較強的一種審計證據。第二類外部書面證據諸如銀行對賬單、購貨發票、應收票據、顧客訂貨單、有關的合同和契約等。這些證據都是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單位所出具,但是由被審計單位有關業務人員進行保存和處理,難免存在被塗改甚至偽造的可能性。因此,注冊會計師評價其可靠性必須考慮這一因素,把這類證據確定為其證明力略低於第一類外部書面證據,並對這類證據中有被塗改或偽造的痕跡予以高度的關注和警覺。

⑶內部證據:內部證據是指由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職員編制並提供的有關書面證據。內部書面證據的可靠性一般不如外部書面證據強,而且內部書面證據由於形式的不同其可靠性也不盡相同。根據內部書面證據可靠性的強弱,可以劃分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由被審計單位外部組織或部門規定統一格式和填制要求的,而由被審計單位內部職員填制並提供的有關書面證據,如由稅務監制的銷貨發票(含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統一印製的各種支票和匯票,由財政部門監制的財政收費收據等,這類證據的可靠性對各種內部證據而言是最強的,因為這類證據資料的填制情況往常要受到相應管理部門突擊性或定期檢查監督,當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較為健全有效時,這類證據仍不失為一種可靠性強的審計證據。

第二類是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編制和填報用於對外公布但無格式和規范要求的內部證據,如經濟業務合同、文件和內部定額標准等。這類證據雖不一定要接受外界的監督檢查,但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有關業務單位或主管部門的制約,經過他們的審批,對其的公正性、嚴肅性和科學性有嚴格的要求。因此,當企業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時,第二類證據仍具有一定可靠性,但始終較第一類內部書面證據可靠性低。

第三類內部書面證據是那些既無規范要求或者無任何外部單位制約,且無需公開的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填制並出具的資料,如自製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記錄等。這類證據的可靠性完全取決於經手人員的素質、內部控制的有效制約程度,因而它的可靠性程度為最低。但是不能否定的是:當內部控制健全有效,而且相關的內部證據能相互印證時,注冊會計師仍然可以信賴其可靠性。

內部書面證據從其反映的內容來看包括:反映會計核算處理情況的會計記錄,反映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責任、態度和意圖的管理當局聲明書以及其他的書面文件。其中會計記錄包括各種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簿記錄、試算平衡表、科目匯總表、項目明細表等。它是注冊會計師取自被審計單位內部的一種數量最多且最為重要的審計證據,其可靠性關鍵取決於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完善程度。注冊會計師在取得這類證據時往往要相互聯系、按其鉤稽關系相互印證地尋找和評價,必要時應視被審項目的重要程度和審計環境狀況,按其會計業務處理過程順查或逆查所有的詳細資料,甚至要進一步審查業務發生時各種獲准手續文件作為審計證據。

對於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聲明書,由於它涉及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審計過程中所做的重要陳述或保證,是一種態度或意圖的反映,主觀色彩十分濃厚,因而其可靠性較低,這便要求注冊會計師不能一味地信賴這份聲明書,而應該通過實施其他必要的審計程序來判斷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貫性程度如何。綜上所述,注冊會計師獲取內部書面證據不僅要求有較強的專業水平和科學的審計程序,而且它將花費整個審計工作的絕大部分時間,是審計工作的重心和核心過程。

口頭證據
口頭證據是經注冊會計師詢問而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或其他人員進行口頭答復所形成的審計證據。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往往要就以下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①被審事項發生時的實況;②對特別事項的處理過程;③採用特別會計政策和方法的理由;④對舞弊事實的追溯調查;⑤可能事項的意見或態度等等。通常,口頭證據本身不能完全證明事實的真相,因為被調查或詢問人可能有意隱瞞實情或由於對過去事情記憶上的模糊或遺漏而導致口頭證據不準確、不完整。因此,獲取口頭證據的同時,還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獲取其他形式的審計證據。

往往,注冊會計師獲取口頭證據的目的不外乎兩個方面。其一,為了印證某一結果是否與注冊會計師的判斷相一致。其二,注冊會計師獲得口頭證據的目的在於發掘一些新的重要審計線索,從而有利於對有關事項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無論出於何種目的,注冊會計師獲取口頭證據時一定要講究技巧性,不可逼供,更不可恫嚇威脅,但應講明原則和要求,循循啟導,對各種重要的口頭答復做好筆錄,註明被詢問人姓名、時間、地點和背景,必要時應要求被詢問人確認並簽名。

雖然口頭證據可靠性較低,需要其他證據的支持和佐證,但如果不同的被詢問人員對同一問題在同一時間所做的口頭陳述一致時,其可靠性則顯得較強,可以作為審計結論的依據。

環境證據
環境證據亦稱狀況證據,是指影響被審事項的各種環境事實。環境證據一般不屬於基本證據,不能用於直接證實有關被審事項,但它可以幫助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事項所處的環境或發展的狀況,為判斷被審事項和確證已收集其他證據的程度提供依據,因而,環境證據仍然是注冊會計師進行判斷所必須掌握的資料。具體地劃分,環境證據包括:反映內部控制狀況的環境證據、反映管理素質的環境、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條件的環境證據。

環境證據最突出的特點是它能幫助注冊會計師正確評價有關資料所反映信息在總體或大體上的可靠程度,亦即它對證實總體合理性這一審計目標有著積極的意義。通常,運用調查、詢問和觀察等手段是注冊會計師獲取環境證據的有效途徑。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設計調查表、記錄詢問觀察事項等方式來形成審計工作底稿,作為發表審計意見依據的環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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