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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17 09:51:03

❶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什么如何理解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

报表审计的目的
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经济时代中,高科技的进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给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而审计发展史上,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也一直成为困扰审计职业界的重大社会问题。近年来,公司欺诈和舞弊现象更是有愈演愈烈之势,给资本市场和社会审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信誉危机。而报表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始终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通过一定的程序如信号侦查、舞弊分析等,将隐藏在控制系统和管理系统中的故意虚假作为揭示出来,呈报给管理当局。它包括对舞弊的预防、检查和报告。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 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的时候,应该对财务报表没有出现重大错报等的合理保证出具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报告书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❷ 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查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的错误,注册会计师 不一定 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出具的,不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因此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而不是注册会计师。
那注册会计师就没有责任?
不是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通过一定的审计程序,何玲保证被审计单位出具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这有两层意思:
一,是重大错报风险,如果只是小错误,或者说不重大的错误,则无所谓。何谓重大?意思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做出决策的错误。比如,我是投资者,我想投资某公司,但是如果我知道某个错误后我就不想投资了,那这个错误就是重大的。如果只是折旧少计算了几万块钱或者费用多报销了几千块钱,我作为投资者是不在乎的,那么这就是非重大错报。
二,是合理保证。合理保证指的是不是100%的保证没有错误。因为注册会计师毕竟是外部人员,而且是普通人,不是神。他对企业的情况了解没有那么清楚,如果企业铁了心要造假,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就能发现。所以,注册会计师只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做了所有该做的工作,还是没有发现重大的错误,那么他就是没有责任的。
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未查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的错误,注册会计师 不一定 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故意不作为,或者能力不足造成了报表使用者的损失,注册会计师是要负责人的。有时会被判处赔偿责任,在国外,这一惩罚是很严重的。

❸ 判断:在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并通过签署审计资料报告确认其责任。这句话是错的。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而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

❹ 谁应该对财务报表负责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作用是什么

应该是企业的管理层对财务报表负责。具体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的时候,应该对财务报表没有出现重大错报等的合理保证出具的审计意见。具体是无保留意见或者有所保留的审计意见。
具体参考《审计》

❺ 注册会计师 对被审计的财务报告承担什么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责任承担主体

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

(二)损害事实

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因果关系

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

(四)主观过错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

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

(一)责任承担的类型

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三)免责和减责情形

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❻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主要内容

1.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2.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并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3.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4.管理层和治理层理应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完全责任
(1)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报表审计是财务信息生成链条上的不同环节,两者各司其职;
(2)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财务信息质量;
(3)在某些方面,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和治理层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层和治理层作为内部人员,对企业的情况更为了解,更能作出适合企业特点的会计处理决策和判断,因此,管理层和治理层理应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完全责任;
(4)尽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向管理层和治理层提出调整建议,甚至在不违反独立性的前提下为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协助,但管理层仍然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责任,并通过签署财务报表确认这一责任。
5.注册会计师不能减轻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如果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没有能够发现,也不能因为财务报表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事实而减轻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❼ 简述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❽ 简述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治理层对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
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管理层对编制财务报表的责任具体包括: 1.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管理层应当根据会计主体的性质和财务报表的编制目的,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财务报表中涉及大量的会计估计,如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应收账款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及预计负债的金额等。
管理层有责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为了履行编制财务报表的职责,管理层通常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只能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❾ 如何定位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目的和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就是通过审计,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对报表相关方作出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责任,就是通过适当的审计程序对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发表意见,当被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或没有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免除或减轻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财务报表阅读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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