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一般可以凭学校开具在学证明,作为已经完成继续教育的凭据,直接去财政局办理年检登记
⑵ 在校生的会计证继续教育
要参加
这跟你是否是在校生没有关系
每年都必须参加并通过考试
如果09年没有参加,10年是就不能参加了、会计证作废,重考
希望可以帮到你~~~~~~~~~~~~~~~~~~~
⑶ 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在校学生是否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会计从业的继续教育好多地方是整个年度都是可以的,具体的建议多留意报名注册的官网公告,及时进行继续教育。
会计证继续教育的时间是从取得会计证的下一年起参加。你现在是不用进行继续教育的,但一年后是需要参加的。
一般来说一到两年没有进行继续教育,到各地方财政厅还是可以补上的,超过两年的话,一般就失效了,那就必须重新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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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会计从业领证一年后,在校大学生应如何免去继续教育
您好,如果是会计或者是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可以不继续教育,毕业的当年也不需要继续教育。
一般来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都是需要继续教育的,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抵免继续教育,直接凭借相关证明文件到当地财政局盖章证明即可:
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抵免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的学分: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可以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可以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⑸ 考到会计证后,会计专业的在校生需要继续教育吗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3〕18号】文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规定: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根据以上规定,参加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在校生取得会计证后,从第二年开始,只要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就无须再另外参加继续教育了。
⑹ 在校生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不
根据财政部文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13年10月1日起施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多种形式,其中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九条之(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1、你虽然是14年拿的证,但取得从业资格应该是13年(请看清楚会计证上的发证日期),应从14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2、在校生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应符合第十九条的规定,即:(1)你就读的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2)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无须再另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了。
现上传《规定》全文供参考。
⑺ 请问一下,在校会计专业学生需要参加会计从业的继续教育吗
千万别报班,浪费钱。
⑻ 在校大学生需要进行会计继续教育吗
在校大学生如果会计类专科及以上专业的大学生,是不需要进行会计继续教育的,可以在毕业当年,需凭学历学位证书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补登记在校期间的继续教育记录即可。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8)会计从业继续教育在校生扩展阅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⑼ 在校生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要继续教育吗
在校生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要继续教育。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抵免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的学分,直接凭借相关证明文件到当地财政局盖章证明即可: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可以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可以折算为24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9)会计从业继续教育在校生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明之一,日常使用中注意保存,其信息网上可查,证书丢失损坏可补。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自取得从业资格证次年起,按照在网上查询到的现所在地行政区划所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要求,参加每年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并登记注册(一般在下半年进行)。
3、取得国家承认会计类专业(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大专以上学历,在校学习期间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凭毕业证书登记注册。
4、持证人员因工作和生活地点发生变动,及时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区划管理调转到新工作和生活所属地的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会计继续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会计证年审